文澜博弈理论与产业组织系列讲座之六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6-04-09浏览次数:226

          201648日,新葡的京官网邀请到10位博弈理论与产业组织领域教授进行博弈理论与产业组织专题讲座,下午2时,印度甘地英迪拉发展研究所(IGIDR)副教授Rupayan Pal在文澜楼408会议室为广大师生做了一场题为:“Probabilistic Patents, Alternative Damage Rules andOptimal Trade Policy (专利性质不确定性,可替代性损失法则以及最优贸易政策)的学术讲座。本次讲座由韩国首尔大学经济学院教授Biung-GhiJu博士主持,新葡的京集团8814高楠、褚印、帅杰、李伊、龚玉晶、Boubacar等老师,和其他学校的部分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。 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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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Rupayan Pal副教授专注于应用微观经济学,应用计量经济学,产业组织学,公共经济,环境经济学,劳工经济学,经济&政策,金融&发展与区域贸易等领域的研究。多篇论文发表在Resource and EnergyEconomics,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Regional Science andUrban Economics SSCI期刊上。  

在本次讲座中,Rupayan副教授介绍了主题为在专利性质不确定情况下,通过探索最优贸易政策与倾向责任原则来度量侵权造成的损失。同时依托于一个进口竞争模型,在该模型中,外国公司为专利所有人,而潜在的竞争者/侵权人为本国公司,并说明了他所做的试验,试验情况如下:  

在自由贸易的情况下:通过凸性组合以下两种责任原则发现,专利所有公司倾向于损失利益原则,侵权公司则倾向于不当得利原则。 此外,在可选择的情况下,本国政府在法庭上一般会倾向于使用不当得利原则,而这与消费者利益相符合。与之相反的是,在贸易干扰的区域,本国政府在法庭上一般会倾向于使用损失利益原则,这种情况下侵权者的利益受到了保护,但牺牲了消费者和专利所有者的权益。  该试验还显示,最优贸易政策不仅仅依赖于专利的强度,还依赖于所在地的责任原则。当专利很强的时候,对于进口国来说的最优贸易政策是征收损失利益税,但进口补贴在不当得利原则下是最优的。当专利比较弱的时候,征收进口税不论是在何种责任原则情况下都是最优的,只是在利益损失原则下比在不当得利原则下征收更高的进口税。  


本次讲座气氛活跃,Rupayan副教授热情的分享了他的研究成果,大家都收益良多。本次讲座进展顺利,取得圆满成功。